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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

2020-02-17 14:16:55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月6日连续出台了三份重磅税收政策文件,并明确了相关疫情防控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政策文件

1、《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

2、《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

3、《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感染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

支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

二、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内容

1、疫情防控重点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新政重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相比已有政策只允许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设备、器具才可以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此次新政不再规定新购置的设备金额,均允许于税前一次性扣除,尽可能的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扩大产能。

2、延长疫情影响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常结转年限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具体判断标砖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新政重点: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尽可能的弥补其因疫情产生的经营损失,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3、公益性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全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策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以下扣除凭证,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章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捐赠票据。

(2)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新政重点:原政策规定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三年扣除。

新政策突破了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

4、直接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物品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扣除凭证:捐赠人凭成安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注意: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一员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新政重点:此次新政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除了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的人民政策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可以作为公益性的捐赠税前扣除。

新政策还明确了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一员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免除企业直接捐给一员的后顾之忧,为缓解物资告急的医院送去”及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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