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我国税务部门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与相关部门形成了围绕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物资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1、支持防护救治方面:
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支持物资供应方面: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3、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此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支持复工复产方面: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二、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