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前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重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