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发展中,受到并购重组是现在屡见不鲜的情况,不过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并购重组的企业都会涉及到比较多的税,其中比较常见的税种就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因此企业最终到手的利益就相对比较少了,因此有相当多的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以此降低企业的税负,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9个税务筹划可切入的点。
一、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二、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选择的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是价款的支付都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需要事先筹划,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四、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我国大部分地区为了招商引资,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
五、搭建境外架构
引入境外架构,可以将直接股权转让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实现税负的降低。
六、分期缴纳税款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七、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据最新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从之前部分地区实践来看,比如,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八、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递延纳税201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以上内容就是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可切入的8个点,对于企业来说,上面的方法仅是一部分,并不代表全部,其次使用以上方法的朋友,还是需要多关注企业自身的情况,具体情况使用具体的方案,不要过于随意的套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