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它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利得税:相当于大陆企业所得税,按课税年度内实赚利润计算。计征时先按上一课税年度赚取的利润暂征,其后再按课税年度实赚利润进行调整,有限公司税率为16.5%,非有限公司税率为15%。
1、业务不活跃申报:这种方式通常见于品牌托管的香港公司,而要使用这种方式报税,则该公司必须无任何香港银行账户,并没有产生任何实质经营活动。
2、做账后申请离岸免税:通常见于注册香港公司后,用于离岸经营的公司(大部分内地客商注册的香港公司都采用此种经营方式)。这些公司的共性就是开设了香港银行账户,但所有运营活动均不在香港进行,利润也并不来自于香港,因此可以进行离岸经营收入免税。
3、实际做帐纳税: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在香港实际经营的公司。但由于香港极低的税率和每年的税收豁免政策,小型初创企业即便实际申报,需要缴纳的税费也较低。
② 票据的分类和整理:把销售发票、成本发票和费用发票按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摆放。如票据比较多,可以在票据的右上角用铅笔加上编号。并注意所有提供的单据日期与做账期间的日期相符;
③ 承认的票据:与中国内地相比,香港政府承认所有有公司签章的发票(可自制)、收据以及便条。
香港公司做账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 新成立香港公司,首次收到利得税表时间一般为:成立日后第18个月,收到税务局发出的税表后,公司须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报税;(财务年结日可自由选择)
② 非新成立司报税:根据本公司财务年结日,按时递交审计报告及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