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一年一度的“剁手节”双十一又要来了!
无论是网购还是线下血拼,相信买家们都卯足了劲头,鼓起腰包,期待来一场货物的收割狂欢。
而商家们为了迎接今年年终大促,也正如火如荼的准备着各种花式促销活动,比如买赠、打折、优惠券......
而在选择做打折还是买赠活动时,小编建议商家朋友们选择打折活动,理由是能帮商家省钱。
相信很多商家会问,买一赠一和两件五折不是一样的吗,哪里省钱了。
有疑问的朋友们莫急,请听我细细道来。
为什么要选择“打折”促销?
“买两件5折”与“买一送一”在促销力度上是相同的,但在税务处理上差异很大。
“买赠”促销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对增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总结就是买一赠一中增送的部分视同销售,相当于两件商品的销售额都要缴纳增值税,而”买两件5折“增值税上属于商业折扣,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折扣”促销增值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法【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买两件5折“促销只要在开票时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销售就能按照折扣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例如:买一件100元,买两件5折后仍然100元,按照100元缴纳增值税;”买一送一“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买一件100元,赠送那件视同销售,就意味着,商家卖100元,得按200元交增值税,税负成本大幅上升。
这也解释了一个现象,逛商场时,大多数商家的促销方案是”买两件5折“或者”买两件减XX钱“,很少有商家的促销活动是”买一送一“了。
买一送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增值税:
商品与赠品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例如,买400元(不含税)的衣服赠送100元(不含税售价)的皮带,在衣服与皮带都在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分别注明衣服售价金额400元,皮带售价金额100元,以及折扣价格100元,应纳增值税=(400+100-100)*16%=64(元)。
总结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只是在备注栏里注明,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只有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反之,赠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