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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5640万!2021年又一批典型违法广告公示了!

2021-11-17 14:12:59
罚没5640万!2021年又一批典型违法广告公示了!

有些话可以乱讲,广告语不能乱喊哦!


今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全省系统开展“护苗助老”“铁拳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教育培训、医疗美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已查处违法广告案件3007宗,罚没金额5640.76万元。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不法行为,现选取部分违法广告予以公示。

罚没5640万!2021年又一批典型违法广告公示了!



一、东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平台网店的商品销售页面上发布“开光五行助事业官运招财旺财转运”“保平安开光”“辟邪皮丘招财”“化太岁”等包含迷信用语的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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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


二、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天鼠家居专营店”销售原生态电动口罩和一次性防尘口罩,在12个商品ID的销售页面上发布了:“99.97%过滤率”“延长使用寿命5000小时”“3000小时超长使用寿命”“96%超强阻隔”“对于0.3um颗粒的有效阻隔高于96%”“过滤率≧96.3%”“96%超强隔阻”“所有指标>95%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前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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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70万元。


三、广州市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利用自建网站、展示牌等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每一位学科教师都有辅导学生单科成绩提高30分至100分的优秀记录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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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万元。


四、深圳市龙岗区某教育培训中心

当事人于2021年3月3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学知源】教学设计PK大赛火热展开——人生在勤,不索何获!”文章及其经营场所大门处的海报宣传中,均利用所培训的学生即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证明等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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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20.01万元。


五、惠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在其公司网页上发布了“崇实教育最好的老师在这里”的推文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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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六、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2021年2月至4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百度推广、第三方平台“悦美”等广告活动中,使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宣传,并使用“一次填充年轻10岁”“从轮廓到肤质即刻年轻10岁”等表示功效的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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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76万元。



罚没5640万!2021年又一批典型违法广告公示了!
不管是线上网站、公众号推广还是线下门店宣传广告都是市监管局重点查处的对象,所以商家在写文案时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来撰写,切莫追求一时利益,而随意撰写,这样只会损害公众利益,并且一旦查处企业自身也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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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市场监管、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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