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对于辛苦了一整年的打工人来说,最期待的莫过于年终奖了。但国家税务局此前发布通知,文件中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年终奖不再单独计税,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的改变,对于普通人到底有什么影响呢?
举个例子,假设员工A每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为12000元,每月扣除500元的五险一金,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 若A的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年应缴纳个税:8000*12-5000*12-500*12=30000元 30000*3%=900元 年终奖应缴个税:12000/12=1000元,适用于月度税表第一档3%,12000*3%=360元 全年共计:900+360=1260元 全年共计缴纳个税:8000*12+12000-5000*12-500*12=42000元 42000*10%-2520=1680元
通过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两者确实有差异,而且每个人的工资和扣除项不同,差异也会各不相同!因此如何合法、合规、合理地减少应纳税额或者充分利用常见免税项成为税筹的关键。这里有两点建议,仅供参考。
增加福利性质名目
增加工资性质名目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有效增加员工实际所得,但员工所得不计入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五点实行方案。
视情增设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视情增设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视情增设生活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视情增设救济金、抚恤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视情发放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社保公积金联动筹划
以上5种情况员工获得的各项补贴皆不计入工资总额,也就意味着员工通过以上渠道获得的各项收入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或缴存基数,所需缴纳税费也会相应降低。另外还可以将各类奖金用于社保公积金扣除项,来进行合理避税。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如提高每个月的公积金基数,实际收入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公积金也可用于员工购房贷款,使用这个方法不仅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还可以达到避税目的。
总之,企业想要进行合理避税可以选择的方法还有很多,需要公司提前做好税务筹划,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案。当然,在降低用工双方税负、控制人工成本的同时,合理、合法的原则始终是牢不可破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