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红概念
二、企业分红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分红概念
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当个人股东收到企业分配的股息和分红时,应当依法缴纳20%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的分红表面上看起来非常可观,但在交税后却大为缩水。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个人股东,也可以是公司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实现年度利润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给股东。
二、企业分红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个人持股变为公司持股的避税方法
公司持股实际就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与自然人股东不一样的是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即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这样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这种方式就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1)税务筹划逻辑:
个人持股等到企业分红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
由于税负很高,如何有效降低税负,成为很多股东所希望的。考虑到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这样当公司分红时,依据相关政策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就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方式成为很多个人股东的筹划途径。
(2)案例
王先生为自然人,拥有对甲公司60%控制股权,当年甲公司分红100万,则王先生分红需要交很大一笔个税。
①策划前
王先生所得到的分红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100×60%×20%=12(万元)
②税务筹划
思路:可以将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甲公司变为间接持有甲公司,这样可以享受居民企业投资分红免税的政策。
具体操作:王先生注册一家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居民企业),然后乙公司投资入股甲公司持股60%,当甲公司的利润分配给乙公司时,是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
(3)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这种方式就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税务策划后
由于王先生通过乙公司间接持股甲公司
乙公司的分红应交所得税=0
④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比较
王先生策划前个税为12万,
筹划后乙公司得到的分红款60万可以沉淀在王先生自己的公司,由于是免税收入,王先生自己公司对应的免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具有很好的节税效果。
(二)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进行税务筹划
(1)税务筹划理由:
由于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大大增加税费。
如果采用公司制持股,尤其是拟上市的公司,当员工投资公司制持股平台再投资上市公司时候,当员工的限售股转让时,就会面临双重征税,理由如下:
①持股平台属于公司制,持股上市公司时候,其限售股转让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持股平台在分红给持股的个人员工时又要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这样最终转嫁到员工的税负就很高,不利于发挥员工的持股积极性,增加员工成本负担。 所以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会降低税负。
(2)案例
某上市公司甲在上市前股权架构为:员工持股→设立乙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投资甲上市公司。乙公司将员工持有的限售股转让,转让获利为200万元。
①税务筹划前
由于主体是乙有限公司,我们看税务负担情况:
乙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剩余利润分给持股员工应代扣代缴个税=150×20%=30(万元)
员工承担税负率=(50+30)/200=40%
可见如果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个人税负率十分惊人,税负高,难以接受。
②实施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思路:通过设计合伙制持股平台进行避税,即将原先的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转化为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
上述案例中,甲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就设计成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设立乙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持股投资甲上市公司。
具体操作:
注册成立股权投资类的有限合伙企业乙。
乙有限合伙企业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乙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投资拟上市的甲公司。
③策划后计算交税
乙有限合伙公司在甲公司上市后转让限售股获利为200万元,由于主体是乙有限合伙企业,我们看一下税务负担情况:
乙公司转让限售股,员工按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只有20%,由公司制的持股平台40%降低到20%,大大降低了税负。
即应交税=200×20%=40(万元)
④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果对比:
策划前和策划后的比较
节约税款金额=(50+30)-40=40(万元)
(3)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函2001年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年91号和财税2008年159号:合伙企业取得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回法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投资相关公司,在公司转让股权的时候,对于员工LP只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部分地区认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有部分地区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有部分地区认为GP和LP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目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财税2019年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未明确其它非创投的情形。建议学员按照当地税局执行口径执行。
(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1)税务筹划理由
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税率很低,节税效果也是很不错的,因此就能够实现股东分红合理避税。所以,可以将股东分红转化为个独企业对股东所属企业的服务性收入,由股东所属企业支付给个独企业服务费,个人独资完税后法人将剩余资金以“备用金”进行提现,也就能将这一笔资金提取出来,正常使用。这样就可以起到一定的税收筹划的作用。
(2)案例
例:李先生是甲公司高管,2020年度预计分红为303万元。①税务筹划前
按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303×20%=60.6(万元)
②税务筹划操作
李先生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转变业务关系或者改变合作模式和对象等合理合法的手段,把股东分红、员工劳动收入转化为以李先生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供的服务费收入。
③税务筹划后
个独企业应交增值税=303/1.01×1%=3(万元)
附加税=3×12%×50%=0.18(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303/1.01×10%×20%-1.05=4.95(万元)
共计交税=3+0.18+4.95=8.13(万元)
注:在2020年非常时期,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减为1%。
④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果对比
节约税额=60.6-8.13=52.47(万元)
注意:在策划的时候,李先生提供服务费要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符合,服务的金额与企业的正常业务的需求量相符合,不能随意虚增服务费,否则会有税务风险。
(四)私人企业分红通过奖金形式发放进行税务筹划
一般情况下,分红一般是在年底进行的,此时基本的纳税支出就会很多。若分红在50万以下,采取年终奖的形式可以税务筹划,因为通过计算比较具有一定的节税效果。
例:2020甲公司预计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股东王某预计当年分红50万元。
(1)税务筹划前
以股息、红利分配。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20%=100000(元)。
(2)税务筹划
当采用年终奖金的形式发放,选择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采取年终奖发放50万元(假如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500000-5000×12=440000(元)
全年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440000×30%-52920=79080(元)
(3)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果对比
策划前和策划后的比较
节约个人所得税额=100000-79080=20920(元)
财税[2018]164号:(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税法规定,在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政策过渡期内,年终奖可以在以下两种计税方法中任选其一:
(1)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依法单独计算纳税;
(2)年终奖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五)通过公司名义购买来化解分红个税压力的税务筹划方法
可以将因分红产生消费支出合法费用化,比如本来想通过分红来买房子,那就以公司名义买,作员工宿舍或投资性房地产,这样就可以规避分红产生的个税支付。
(六)通过企业间利润转移来税务筹划
比如成立多个关联公司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利用关联公司的税收优惠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优势降低税负。但是利润转移时候定价要在合理范围内,若不合理,就会有税务风险。
(七)将持股企业注册到国外税收优惠地来进行税务筹划
比如,将持股企业注册到新加坡。由于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只有来自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获得的收入才被征税,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则不需在新加坡纳税。
对海外获得的资本收益、股息或收入等,在新加坡都免税。
新加坡税率低、税制单一。新加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股东分红无需交税;中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再分配到股东个人,还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
另外为避免双重征税,中国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股息部分的规定:
①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②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八)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向资本利得转化税务筹划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若个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没有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不分配,个人股东不需缴纳个税,其应当得到的股息部分可以从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通过成立离岸公司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国际上的很多避税地只对来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则不征收任何税收。所以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投资控股公司,譬如维尔京和阿曼群岛等。可以利用股权转让,将股权转让离岸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的利润就不会被双重征税,也可以使投资收益达到最大化。
注意:设立离岸公司不能仅为空壳公司,要有经济实质。比如开曼群岛于2018年12月公布并于2019年起开始实施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根据经济实质法,适用个体需于开曼进行可获得核心收入之活动以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当然持股公司对人力和住所本身的要求就较低,满足这个经济实质测试并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