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逐渐成为热点和重要的研究课题,但由于税收环境日益复杂,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目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逐渐重视税收筹划,提出了许多筹划方案,但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筹划问题,如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践,税法意识淡漠,难以跨越风险鸿沟,或偏离新政策,未能充分发挥实际效果等。这些问题不仅极大地危害了企业内部的良好运行,也容易阻碍税务机关公正执法。
因此,继续研究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还是有价值的。税务人员应认真研究最新政策,不断完善规划方案,进一步探索新思路,以避免企业声誉和经济的损失,促进企业的创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几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收到土地并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成立项目公司对收购的土地进行开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公司可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方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总价款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税务筹划:“全部持有”是时点条件还是时段条件?
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交由项目公司开发的情形比较普遍。
房地产项目因融资及合作开发商的需要,常常会在拍到土地后,以老股东转让股权,或直接引进新股东的方式,增资扩股。实践中,要求企业在整个开发周期维持股权结构不变,比较困难。对此,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魏斌分析,房地产行业之所以会出现这类疑难问题,主要还是因为不同地区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差异。
常见处理方案一:
利用时间点的“模糊”,拿地时确实全部由受让土地企业所有,但拿地以后开发阶段并未要求不可以有新股东。
常见处理方案二:
母公司设立壳公司,由壳公司去设立项目公司去拿地,新股东进入壳公司层面拿股权,确保符合要求。
面对行业竞争和国家管制的压力,房地产企业应认清形势,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做好税收筹划,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保持企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