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指引,北京时间5月17日,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份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行为,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指引明确,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指引提出,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
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与首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同;境外发行完成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此外,指引还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发行申请,但未获证监会核准的,应履行基础股份发行注册及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注册申请及备案材料的时点;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关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