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还是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深圳市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申报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