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最重要的财税工作之一。理解其调整项和依据,对于准确合规申报、控制税务风险至关重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项旨在消除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确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准确性。根据最新政策及实务指南,调整项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 收入类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
资产用于捐赠、职工福利、市场推广等非销售用途时,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如自产商品赠送客户需视同销售)。
跨期收入(如预收租金、政府补助分期到账)需按税法规定分期确认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
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研发补贴)可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调减会计利润。
2. 扣除类调整
扣除类调整项目
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企业以 “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 甚至 “假发票” 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的,违反了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未实际发放工资: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若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如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 “办公费用” 等,应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如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等。
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企业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若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据
1.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第四条: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实际税负约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适用15%税率。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范汇算清缴的程序、申报要求及法律责任。
2. 政策文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
明确汇算清缴的定义、流程及申报要求,规定纳税人需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3-2027年,非负面清单行业企业按100%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及工业母机企业按120%或220%加计扣除(公告2023年第7号、第44号)。
设备一次性扣除:2024-2027年,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公告2023年第37号)。
专用设备数字化改造:2024-2027年,改造投入可按10%比例抵免应纳税额(公告202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汇算清缴申报表调整,取消2张表单,修订6张表单,优化“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